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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,坚持男女平等原则,在分割共同财产时,双方权利平等,不能因一方经济收入低或无经济收入而少分或部分分予一方。
二、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:目前,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与男子还有一定差距,在财产分割时应适当考虑妇女和子女的利益。
第三,照顾无过错方原则。一方重婚、与他人同居、实施家庭暴力或遗弃家庭成员的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。。但如果有错,并不意味着你会“出家门”。
第四:公平原则:离婚时应对夫妻双方的经济利益进行清算,如:夫妻双方对家务、抚养子女的贡献、离婚之后一方生活水平下降、离婚之后妥善安排变更监护等。
第五,尊重当事人意愿和财产约定先于法定原则: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,并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处理双方的财产问题。
当夫妻双方打算结束婚姻关系时,应立即考虑离婚财产处理的问题。如果判决离婚诉讼,申请分割合法所得财产的难度会更大。。最好是相聚分开,夫妻双方和平协商,在离婚后讨论财产处理方案,这是最明智的做法。
在以往的离婚案件之中,财产分割协议存在三种无效协议,大多数夫妻在处理共同财产时会陷入下列误区,从而影响财产分割的结果
第一,财产属于子女。事实上,这些财产仍然由父母控制,赠与没有在法律之上履行,所以大部分被认为是无效的。
第二,不动产为一方所有,但未发生产权变动。赠与婚后归一方名下的婚前不动产及其他不动产,但事实上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,也是未完成的行为。。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之下,同样无法确认。
第三,凡提出离婚的,无财产。“谁提出离婚,谁就出家门不出家门”往往成为夫妻财产协议之中的情书。事上,这类协议往往等同于限制离婚权,被认为是无效的。。
离婚时,很多人都会有财产分割纠纷。这时候,男女双方都会因为财产问题闹上法庭。事上,在这个时候,只要按照财产分割的原则进行离婚,纠纷是可以有效避免的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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